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(记者高敬)记者23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,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》近期已正式实施,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。
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严刚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的社会责任,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和社会监督失焦的重要基础,也是国际上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通行做法。
生态环境部2021年印发了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》,并印发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》等配套文件。
严刚介绍,管理办法聚焦重点企业和重要环境信息精准发力。依法依规将污染物排放量大、环境风险高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、社会关注度高、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确定为环境信息披露主体,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的情况。当企业环境行为可能对社会、公众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时,要求及时披露相关重要环境信息,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,防范环境风险和市场风险。
“信息披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信息使用,更好地服务环境管理。”他说,环境信息披露改革明确了十余个相关部门管理职责,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,形成管理合力。同时,应用信息化手段,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,公布企业披露内容,为企业减负的同时,便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。
责任编辑:柴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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